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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展开说,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物品移转于他方,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协议。交付金钱或物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贷与人移转的金钱或物品并于一定期限内应予返还金钱或替代物的一方,称为借款人或受贷人。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借款合同所转移的是标的物的处分权,而不是所有权。若认为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新所有人就不能有返还的义;而借款合同的借用人按约定负有返还的义,约定有利息的,还须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的标的既不是被卖出,也不是被租出,而是被贷出,到期还要收回。借用人借贷的目的,主要不在拥有所有权,而在于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处分。

  第二,借款合同的标的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或客体为可消耗物。可消耗物又称为消费。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

  第三,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在传统民法,消费贷款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在双方当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后,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我民法典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因此,我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为双有偿合同。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贷款人所负主要义是,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期限及时拨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所负主要义是按照约定期限归还相同数额款项,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是合同的对价。

  第五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依传统民法,消费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依我民法典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为一方的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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