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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现代公法律服体系,加强和规范公法律服,提升公法律服能力和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法律服需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法律服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法律服,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生活的法律服需求而提供的公法律服设施服品服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法律服,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

  第三条 公法律服应当坚持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遵循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法律服纳入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服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公法律服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公法律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公法律服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法律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法律服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法律服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法律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法律服及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人民检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法律服工作。

  第六条 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法律服体系建设,做好公法律服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所基层法律服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参与公法律服。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和人员参与公法律服。

  律师基层法律服工作者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监督会员参与公法律服。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得公法律服的权利,有权对公法律服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人民检察,应当开展公法律服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法律服的知晓率。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法律服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十条 对在公法律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法律服,优先完善乡村公法律服体系,优化服资源配置,加大公法律服供给,推进基本公法律服均等化,完善公法律服内容,创新服形式,提升服质量。

  第十二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公服规划编制省公法律服规划,构建覆盖全业全时空的高品质公法律服网络,实现公法律服与其他公服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省公法律服规划和本地区公服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公法律服规划。

  第十三条 基本公法律服包括

  一公法律服台等基本公法律服网络提供;

  二法治宣传教育;

  三通过网络热线现场咨询等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

  四法律服机构法律服人员信息,服事项办事指南,以及公法律服业进展查询服;

  五法律援助服;

  六人民调解服;

  七村居法律顾问服;

  八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法律服。

  基本公法律服免费向社会提供。

  第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家基本公法律服指导标准和省公法律服规划,编制调整省基本公法律服项目清单和服指南,明确服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和服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和法律服需求,在省基本公法律服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法律服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法律服项目清单和服指南。

  基本公法律服项目清单和服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人口数量环境条件和公法律服需求,合理确定公法律服实体台的布局和规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法律服心,村居应当设立公法律服室。

  公法律服心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交通方便临街落地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智能服等设施。

  第十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公法律服热线台建设,并加强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法律服热线台运营管理,通过优化服功能丰富服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二十四时公法律服。

  第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台功能,加强智慧公法律服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智能精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公法律服。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网络台,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内容优化服方式,提供适应本地需求的网络公法律服。

  第十八条 公法律服心公法律服室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集开展相关基本公法律服,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指引等。

  公法律服热线台网络台提供相关基本公法律服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指引。

  第十九条 公法律服实体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公法律服热线台网络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公法律服台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实体台热线台网络台融合运行,提高公法律服效能。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法律服资源,发挥公法律服实体台便捷专业等优势,推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矛盾纠纷化解等实体台的对接,通过建立分心派驻进驻等方式集办公,提供集服,推动工作融合,实现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法律服热线台与政服热线台一体化管理,推动公法律服热线与紧急求助诉讼服检察服等其他公服热线衔接联动。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人民检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者法治资源教室,每个村居设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指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法律服,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法律服。

  鼓励法律服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费用。鼓励法律服机构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品。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机构法律服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公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法律服应急保障机制。鼓励法律服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建立快速通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及时便捷的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法律服心分心法律服团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相关基本公法律服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业的综合性法律服集聚区,通过整合优质法律服资源,与知识权金融税信息科技等专业服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法律服,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知识权保护等提供专项公法律服。

  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动建立境外公法律服心,鼓励和支持法律服机构法律服人员参与涉外公法律服,为在境外的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基本公法律服和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针对高质量建一带一路等提供专项公法律服。

  第二十八条 健全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为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法律服。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人民检察,有关部门和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在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参与提供公法律服的作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法律服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公法律服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标准编制台建设服运行岗位人员配置服评价监督等工作。

  公法律服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人民法人民检察,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应急管理政服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法律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基本公法律服项目,提升公法律服水。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等方式提供公法律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公法律服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政府购买服相关目录,对购买公法律服工作实施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法律服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指导性目录。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法律服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法律服。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品或者服等方式参与公法律服。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公法律服提供支持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涉及公法律服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办事指南,提供相应的政策辅导宣传解读等帮助和服,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法律服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公法律服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建享用;加强公法律服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推动公法律服规范化精准化。

  人民法人民检察,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政服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服运行保障技术研发应用服台对接数据资源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公法律服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人民检察,应当建立公法律服协同制度,在服场所和设备使用业衔接服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利,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案释法等协调联动机制。

  第三十七条 城乡网格化服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通过网格参与公法律服提供协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公园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法律服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法律服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法律服行业协会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端法律服人才,完善涉外法律服人才储备库。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公法律服工作指南汇编典型案例组织业培训等方式,提升公法律服队伍服能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将公法律服纳入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公法律服专家库,为加强和规范公法律服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法律服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法律服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推动落实公法律服均等化要求。

  鼓励和引导法律服机构通过组团服打包服巡回服远程服等方式,向公法律服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法律服,针对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项公法律服;支持法律服机构在公法律服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提供公法律服。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村居民发现培育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引导其参与相应的公法律服。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退休法律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等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参与公法律服志愿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公法律服合作协议,组织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学生作为公法律服志愿者,参与相关公法律服。

  民政部门应当将公法律服志愿服记录纳入统一管理。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有良好公法律服志愿服记录的志愿者。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参与公法律服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支持。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将参与公法律服情况作为购买法律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十二条 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公法律服交流合作,同构建信息互通资源享的公法律服体系,促进公法律服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业规范服效果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公法律服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法律服体系建设服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法律服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法律服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法律服质效进行定期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法律服满意度评价制度,邀请服对象对服质量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提升服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公法律服首问负责服承诺投诉处理和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和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公法律服机构服内容服台服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机构法律服人员参与公法律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能力评定体系和服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法律服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机构法律服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实施公法律服积分管理建立公法律服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法律服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在提供公法律服过程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规范欺骗误导服对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服机构法律服人员,由有关机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法律服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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